标题
1. 标题。本文应该说是作者的个人评价,至于客观与否是需要其他人评判的——而对文章的大多数看法我无法认同。
文章给人的一个印象是作者对本案来龙去脉相关背景缺乏相当的了解,多数观点和想法不是基于对具体事实理据的客观分析得出,而是以想当然为基础产生的。
2. “很多人骂那些称呼‘这孩子’的人,我想说说我的看法,我觉得这只能说明一种惋惜,又能说明什么呢?”
作者显然有意脱离网民愤怒的具体情境和对象——那就是在央视镜头前表现出极端偏袒态度,对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恶性之深、社会危害之大、家庭社会教育精神之恶之根源不谈,发明出弹琴习惯说,左一个这孩子,右一个这孩子,为开脱被告“制造”理由和同情的李姓专家、教授。另一方面,该教授对无辜罹难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之悲惨境遇不置一词,更被揭在马家爵一案中完全是相反嘴脸,将罪案根源完全归于马本人的人性之恶不说,更发明了黄色性冲动乃此案导因的说法。对于这样一个没有职业操守、可信度低、两面三刀屁股决定脑袋的教授,网民对他们,包括成为其代名词的惺惺作态的“这孩子”的说词产生愤怒是完全正常的。
作者这里偷换了对象。大多网民未尝不惋惜不悲剧,对瞬间爆发了恶魔人性的“这孩子”保有同情悲悯。而网民所针对的“这孩子”的说词,绝非作者断章取义所声称的“只能说明一种惋惜”,而是这个词诞生的情境所代表的偏袒不公的态度、玩弄舆论的企图和为强势集团服务代言的目的。教授在赖以成名的马家爵一案里,何曾称呼马家爵一声“那孩子”呢?
3. “激情杀人”是一个法律术语,不能如作者认为作案时“有激情”,颇通律法的律师的“激情杀人”说就成立。哪个凶手动手杀人的瞬间脑子中没有或多或少的冲动和激情呢?作者不懂法,自己觉得从“激情杀人”字面想当然地解释无所谓,但主观认可这种说法并告诉大家这样的理解才是正确的客观的,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作者这里又偷换了对象。罪案中的“激情”和“冲突”肯定是存在的,但法律上的“激情杀人”说却是根本不成立的。
另外,“‘激情杀人”根本不能让他摆脱死刑”的认识也是完全错误的。“激情杀人”是减轻故意杀人案中凶手罪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4. “假如你是药家鑫,你会怎么做?”——作者这里难道是引导大家同情认可被告为了一己之私、为了逃避罪责即杀人灭口的思想行为模式是正常的,理所应当的? 我想有钱,甚至看到银行点钞机上哗哗响动的钱会两眼放光。但我不会为了满足有钱的欲望就去设计抢银行——有法律机器的威慑,也有是非道德观对行动对想法的制约。药的行为不仅仅是违背法律,而是缺乏是非道德,为了自己逃避责任而悍然剥夺他人活着的权利。我处当时,或会惊慌失措,甚至可能逃之夭夭,但绝没有下手杀人的勇气——你显然可以说这是因为比药懦弱罢了。即使不谈道德良心,而仅是法律震慑下的懦弱,也是使得社会良性秩序得以维系的一种善,一种不会无所顾忌、为所欲为的好的人性。
“如果你是杀人之后的药家鑫呢?…但是我坚信至少有一半的人还是想活的”
想活着没错啊,没有人指责这种想活着的“想法”不正常或不道德的吧?
但想活着是一回事,能不能活着,为社会公平和法律所容,是另一回事。
5. 药怎么说是一回事,法律怎么采信,怎么认定性质是另一回事。作者认为没有经验或者说老实的药换其他说法可以理解,但改变不了被害人被八刀故意杀害的事实。
如果确如作者假设的那样药换一种为被害人言语所激而产生“激情”的说法,因为没有旁证,而又仅仅是已受伤害的被害人的口头“恫吓”,被告人单方的说法,要为法院全盘采信法理上依然是很难的,这也是所谓“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而改变不了本案性质后果极其严重恶劣的定性。
当然,“如果再上下打点的、再制造舆论、再请愿的话那会是什么结果”? 在强势集团的作用下,本来公平公正就备受质疑的中国司法审判,即使没有作者假设的这套说词,如果没有这次被告方聪明反被聪明误的鼓动起来的要求公平判决的舆论滔滔的压力的话,产生其他结果也毫不奇怪——就是这样,仍有不少人对二审及核准结果持怀疑态度。另外,“经验不足”既不能成为减轻刑责的理由,也与人性之恶毫无冲突。
6. 经验不足,没什么城府,与人性之恶并无冲突。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就已经八刀毙命,如果是积累了经验。。。所以对于作者的“对社会没什么危害”的结论,实在不知道判断标准是什么?不是道德良知和自私底线,而仅是经验城府和熟练程度? 和其他两个案件相比,即便不争论哪个是50步哪个是100步,怎么到了作者这里,已痛下杀手置人于死的被告就是所谓“对社会没什么危害”了? 作者怎么为这个经验不足之时表现出了恶劣人性严重后果的被告的“对社会没什么危害”的说词自圆其说呢? 尽管对方毫无城府,而当有一天我也被撞于车轮之下,面对接下来需要面对的坦荡而来的利刃,我想我是没有多少招架之力和再奢谈“没什么危害”的机会了--虽然这对于路人的我的危害显然不能等同于“对社会”的危害。
7. 产生这样的罪案和被告,自然有各种环境因素、社会根源应负其责。这一观点我在《预计药将被判极刑》一文中已述及。
“是避免预防而不是出事之后表示愤慨!”
但是,事后反省、预防以及对被告怜悯理解,和对被告在罪案中表现出的人性之恶表示愤慨和要求公平审判,二者并未矛盾,作者把二者对立起来的观点是荒唐的。
8. 作者没有任何法理依据和分析地信任“这么多钱肯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还对各类法院判决、政府决定质疑什么? 还要舆论监督什么? “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的作者认为“很多人认为药家赔钱太少”是意气用事,显然又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想当然的判断。对于一审民事判决的质疑,见《45498.5元》一文,而法院不支持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一项,不仅仅是此案,而是一类案件里的问题。
“杀人偿命这是法律规定的”(其实这种讲法也不正确),对因被告责任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进行合理的民事赔偿,也是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这是依法都要追究的两个方面。
“况且药家鑫已经成年,出了这种事他的父母可以不负责任。这是基本常识”
这一点我没有确切的认识,但由于法律上有遗产和债务继承问题,所以对于该“基本常识”存疑。另外,“杀人要倾家荡产这不是法律规定的”的说法又是作者在偷换概念,自己制造靶子了。认为赔偿过低的看法啥时候变成杀人者家属需倾家荡产的要求了?
“我们不要一提富二代就咬牙,这其实是自卑、仇富的表现。”
作者这里又偷换了对象。对为富不仁,仗势欺人者仇视和反抗,是维护社会良性秩序和公义的正义之举。而不和谐社会现实所表现的诸多问题,恰恰不是作者所谓的弱势群体的“自卑、仇富”表现,而是强势群体对社会公平公正的践踏。
比照中国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例,舆论压力下法院对药案被告的判决,是法当其刑,不存在“王子犯法罪加一等”的问题。
9.“中国有句老话“儿大不由爷”药家鑫在灭绝人性不代表他父母如何如何,我们如果把怒气发泄给其家人”
药家鑫之前关押在看守所里,相信没有太多活动空间和能量来影响法院、专家、媒体、网络水军来为之张势(详见《药八刀》一文)。药犯此罪案,不得不说其家庭影响教育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药家在案件审理期间对被害人家庭的冷漠态度现在更是路人皆知。舆论对其家人的怒气,绝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是药的父母。儿子灭绝人性,不等于父母就是恶人,这点基本认识相信多数网民都具备,所以作者这里再一次地想当然了。
“他的父母用什么办法救他都可以理解”,正如自己为了逃避罪责而杀人灭口一样“都可以理解”。但法律是否追究,道德、舆论上对各个“什么方法”怎么看待,则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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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4-28 00:17 编辑 ]